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6执异16号 案外人:***,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月宇,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六区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洲区。 被执行人:阜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经济开发***3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六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坐落于阜新市××街××号××号××号××号××号商品房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请求解除对坐落于阜新市××街××号××号××号××号××号商品房的查封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其理由如下: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裁定恒基公司破产,该公司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依据阜新市启航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阜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委托阜新市彩蕴拍卖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拍卖了恒基公司以下财产:**大街甲360-4-1121号、360-4-2112号、360-4-2122号、360-4-2102号、360-4-1101号商品房。2022年4月2日,***以每平方米2300**留价竞得上述房屋,并按照约定支付全部房款。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破9号之四十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大街甲360-4-1121号商品房,建筑面积99.13平方米、**大街甲360-4-211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00.53平方米、**大街甲360-4-212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00.53平方米、**大街甲360-4-210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00.53平方米、**大街甲360-4-1101号商品房,建筑面积99.13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商品房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去阜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被告知**大街甲360-4-1121号、360-4-2112号、360-4-2122号、360-4-2102号、360-4-1101号商品房被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执恢58号之八裁定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根据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已经具备**大街甲360-4-1121号、360-4-2112号、360-4-2122号、360-4-2102号、360-4-1101号商品房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属于该房屋实际所有者,因此应当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本院查明,原告中铁航空港集团辽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被告恒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铁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裁定由本院执行。2016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15)丹执字第00089-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阜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阜新市××街××共计34栋楼2231套商品房屋中、除已在阜新市经济开发区政府机关登记的1051套商品房屋之外的930套商品房屋。2016年12月5日解除了对上述商品房屋中411套房屋的查封。2016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5)丹执字第00089-7号执行裁定: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共同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5)丹执字第00089-9号执行裁定:将申请执行人中铁航空港集团辽宁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该案恢复执行,对海罗公司所有的79套房屋进行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均流拍,中铁公司和***以第二次流拍价合计16632079.04元接受了79套房屋用以抵顶海罗公司所欠的部分债务。2018年9月11日,本院作出(2018)辽06执恢8-2号执行裁定,该案终结执行。2019年4月10日,本院以(2015)丹执字第00089-6-3号执行裁定,继续查封了海罗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阜新市细河区××商品房屋。2019年末,中铁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上述查封房屋中本院首封且具备执行条件的房屋为151套。本院对151套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但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均流拍。中铁公司和***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合计32825897.19元接受151套房屋用以抵顶海罗公司所欠的部分债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19)辽06执恢58号之三执行裁定,并已将该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给中铁公司和***。中铁公司垫付了本次的评估费227675元和执行费100226元。2020年11月30日,本院收到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外人对海罗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2020)辽09破申11号民事裁定,裁定作出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因该破产受理裁定的作出日期在本案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并送达之前,本院认为上述151套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无法依据以物抵债裁定对上述151套房屋继续处置。海罗公司其余的房屋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或非本院首封等因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未予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海罗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中铁公司和***,中铁公司和***无法提供海罗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9)辽06执恢5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3月21日,本院作出(2019)辽06执恢58号之八执行裁定: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阜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151套房屋继续查封。 另查明,2020年11月2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9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阜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该民事裁定已送达本院。2021年11月4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9破9号之十民事裁定:宣告恒基公司破产。该公司的管理人依据阜新市启航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阜新海**其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委托阜新市彩蕴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拍卖了恒基公司包括涉案商品房在内的5套商品房。2022年4月8日,买受人***以每平方米2300**留价竞得位于细河区××街××号××号××号××号××号房屋,并已交纳购买款项。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0)辽09破9号之四十六民事裁定:一、**大街甲360-4-1121号商品房,建筑面积99.13平方米;**大街甲360-4-211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00.53平方米;**大街甲360-4-212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00.53平方米;**大街甲360-4-2102号商品房,建筑面积100.53平方米;**大街甲360-4-1101号商品房,建筑面积99.13平方米共计5户商品房归买受人所有。上述5户商品房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阜新市不动产中心档案查询档案显示:坐落于**大街甲360-4号1121、360-4号2112、360-4号2122、360-4号2102、360-4号1101房屋的实际房号分别为011201、021102、021202、021002、011001。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本案中,2020年11月25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0)辽09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相关债权人对恒基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向本院送达。2021年11月4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9破9号之十民事裁定:宣告恒基公司破产。恒基公司管理人于2022年3月31日拍卖了涉案房屋,案外人***作为买受人竞得,涉案房屋在本院查封的恒基公司151套房屋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恒基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坐落于阜新市××街××号××号××号××号××号商品房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策 审 判 员 徐 蕙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 倩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