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421执保92号
申请保全人中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冯胜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保全人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谢小鱼,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中彤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彤劳务有限公司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金霞支行账号59765736XXXX的账户存款451972.5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中彤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尚上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金霞支行账号59765736XXXX的账户存款451972.5元。
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景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卜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