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彤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33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6月17日出生,512929197606171118,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中彤劳务有限公司,912101057800711912,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洪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
书记员  王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