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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33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7月20日出生 ,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6月17日出生 ,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中彤劳务有限公司,912101057800711912,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

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洪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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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