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月1日出生 ,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6月17日出生 ,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中彤劳务有限公司,912101057800711912,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
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洪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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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