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原重庆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5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6089X2。
法定代表人:张冯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依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厚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176号负一层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541744。
法定代表人:卢加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厚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5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厚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471474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4806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厚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额度冻结重庆厚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43元(实际冻结2236.93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6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截至2021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工程款2471474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4806元。执行费27263元,已执行2236.93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重庆厚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09执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琼
审 判 员 甘 玲
审 判 员 刘瑞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艳娟
书 记 员 徐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