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25执8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2020)川0525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古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工程款3187442.43元,并同时支付此款自2020年4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3652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扣划被执行人古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泸州银行古蔺支行的账户存款101351.36元,本院将此款支付申请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通过司法网络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古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将被执行人古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古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古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杨
审判员 陈攀
审判员 陈林
书记员 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