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执异32号
案外人:陈安琴,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5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6089X2。
法定代表人:张冯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潇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镇迎宾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220W04J。
法定代表人:黄世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镇金兰大道金兰广场东侧(新世界丽苑2号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804382837。
法定代表人:黄世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大酒店)、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安琴于2021年7月19日对本院(2020)川0525执8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新世界大酒店在泸州银行**支行账户9200××××8888内存款人民币有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陈安琴称,请求依法中止(2020)川0525执850号案件中对异议人财产(由医保局报销的生育保险报销资金21323.64元)的执行。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陈安琴于2017年与新世界大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其员工,新世界大酒店按照劳动法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其中包含生育保险)。2020年6月10日案外人生育小孩后,向医保局提供相关报销资料申请报销生育保险,医保局审查后于2020年12月25日将案外人的生育保险报销资金21323.64元汇入了被执行人**新世界大酒店9200××××8888账户,因该账户被本院冻结,导致被执行人无法将该笔资金支付给案外人,故案外人请求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执行人**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川0525执85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川0525执8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新世界大酒店在泸州银行**支行账户9200××××8888内存款人民币3448966.43元。
另查明,案外人陈安琴系**新世界大酒店员工,于2017年与新世界大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新世界大酒店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中包含生育保险)。2020年6月案外人在生育小孩后向**县医保局提起生育保险报销申请,**县医保局审查后于2020年12月25日将案外人陈安琴的生育保险21323.64元汇入**新世界大酒店9200××××8888账户。以上事实有案外人陈安琴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证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加盖**县医疗保障局财务专用章)、泸州市(**县)生育保险报销明细表(加盖**县医疗保障局医疗费用审核专用章)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外人陈安琴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2020年12月25日打入**新世界大酒店9200××××8888账户上的21323.64元系其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所得,属于案外人陈安琴所有,不是**县新世界大酒店的财产。故案外人陈安琴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县新世界大酒店有限公司9200××××8888账户上21323.64元资金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孙湖江
审判员  胡小芹
审判员  陈 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