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金全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144号
原告:成都金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栋1单元8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396722738M。
法定代表人:陈佛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均,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5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6089X2。
法定代表人:张冯滨。
原告成都金全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金全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金全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叶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