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50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鸿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5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娟,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一审被告: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8号楼6层A**07708。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建投**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坤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建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A座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投**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建投华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撤销本案一、二审民事判决;2.判令驳回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与二审上诉意见基本一致,强调认为涉案工程款总造价为1978400元,其已支付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2141830.8元,其已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其没有任何理由对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其将工程口头转包给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存在过失,但不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在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一、二审均未出庭指认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再审申请人是否欠付工程款,尤其是不知欠付多少金额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定再审申请人对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所负债务4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处理结果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予再审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与其在二审上诉意见一致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作出了相应的阐释,本院认为,并无不当。经审查,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未经发包人同意,即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属于违法分包,无论其与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是否结算完毕,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欠付被申请人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法据实向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本案一、二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48万元及利息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即再审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本案应当再审的申请再审理由因依据不足而不成立。
综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〇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