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民初3088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原告:***,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51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6089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金兰广场东侧(新世界丽苑2号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8043828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古蔺县。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袁 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