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鸿运衣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鸿运衣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鸿运衣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布料市场6-3号。

法定代表人:周笑斐。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0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被执行人:马双武,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02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47101.3元,执行费2107.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