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鸿运衣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布料市场6-3号。
法定代表人:周笑斐。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0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被执行人:马双武,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4民初102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47101.3元,执行费2107.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