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执3212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永硕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T5G3582,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运河西路北六巷。
法定代表人:吕庆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RQTM22B,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天筑小区22号楼118-218铺。
法定代表人:孙文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阜南县永硕建材有限公司与***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阜南县永硕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执32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屹立
审判员 张跃东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