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6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敬,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静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RQTM22B,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刘体仁路阳光华府小区6号楼105、205铺。
法定代表人:孙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杰,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静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皖1225民初16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静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69225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静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静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69225元的冻结或被申请人安徽静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预交),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