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1649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敬,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RQTM22B,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刘体仁路阳光华府小区6号楼105、205铺。
法定代表人:孙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杰,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范育楼,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第三人:汪素君,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冰,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旭东,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范育楼、汪素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1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8987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侯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