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685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系死者***妻子。
原告:***,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系死者***儿子。
原告:***,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系死者***女儿。
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保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商贸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E3L93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保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