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03执保字720号
申请人: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屠明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精进如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精进如意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71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精进如意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8797.9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