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

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9民初3253号
原告: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屠明武,公司总经理。
被告:***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同会,公司董事长。
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与***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