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1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源街**。
法定代表人:屠明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芙,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雪,河北海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奥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桂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万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奥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奥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6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万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济南奥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河北万博公司的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济南奥泰公司承担;3.将本案因涉嫌合同诈骗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以河北万博公司签收了涉案设备便认定济南奥泰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有悖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河北万博公司与济南奥泰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签订了《机械加工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济南奥泰公司以自己的技术和人员为河北万博公司加工波纹片自动生产线一套,质保期一年。河北万博公司依约支付了预付金及部分加工费,但济南奥泰公司交付给河北万博公司的却是一套装有济南博通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博通公司)铭牌的设备,且该设备在河北万博公司投入生产使用时所生产的产品便不能使用。经鉴定该机械所生产的波纹片为不合格产品。济南奥泰公司自设备运抵河北万博公司处后一直与河北万博公司协商维修和调试。河北万博公司考虑到济南奥泰公司也不容易,便一直容忍济南奥泰公司进行维修。在无数次维修无效后,河北万博公司在设备还在质保期内提出要求济南奥泰公司退货、退款完全是合法合理的。济南奥泰公司为河北万博公司加工的是一套全自动波纹机生产线,波纹片的生产是涉案设备各个工序全自动生成。而且,河北万博公司的操作工人也是由济南奥泰公司培训的,包括济南奥泰公司自己的人员操作生产出来的波纹片也是都不能使用的。一审法院甚至在济南奥泰公司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和依据的情况下,认为涉案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合格不是设备的问题,显示公平。(二)一审法院判令河北万博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错误。河北万博公司与济南奥泰公司所签《机械加工合同》中没有因延迟支付加工费应承担利息的约定。并且,按照在《机械加工合同》中双方的约定,河北万博公司在发货前已经支付了加工费的50%,设备调试完成后支付15%(即3万元)。由于截止目前济南奥泰公司仍没有调试好设备,一审法院在既没有双方约定及证据证明,也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做出让河北万博公司自2020年7月29日开始支付济南奥泰公司逾期7万元的利息,显然有失公允。(三)本案涉嫌合同诈骗。河北万博公司在2019年5月是通过房世亮和胡勇开办的济南博通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加工合同》,河北万博公司依约将4万元预付金打入。在河北万博公司催交货时,房世亮和胡勇称济南博通公司无法完成加工,由胡勇另外的公司来完成。随后,胡勇和房世亮以济南奥泰公司的名义与河北万博公司签订内容及联系方式等与济南博通公司相同的《机械加工合同》。合同签订5天后,济南奥泰公司就将由济南博通生产的设备一套运到河北万博公司。该设备自交付后一直无法生产出能使用的产品,尽管胡勇和房世亮等一直在维修、调试但仍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随后,胡勇和房世亮找托词离开河北万博公司,便再没露面,济南博通公司登记的地址不存在,济南奥泰公司的登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也只是个影子。胡勇和房世亮是先以一个济南博通公司与河北万博公司签订合同收取钱财,谎称无法提供产品,以一份内容足以让人混淆的济南奥泰公司名义的合同与河北万博公司签订。然后提供不能出正常产品的设备,已达到骗取河北万博公司钱财的目的。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纠正。
济南奥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奥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河北万博公司偿还所欠货款11万元,不包括合同中的质保金3万元(15%);2.请求判令河北万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400元,保全费用1170元,利息(利息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按LPR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河北万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将波纹成型机退回济南奥泰公司;2.请求判令济南奥泰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加工费10万元;3.请求判令本案反诉费1200元、律师费6000元,由济南奥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5日,河北万博公司向案外人济南博通公司订购了一套波纹片自动流水线,并支付了4万元预定金。该案外人的业务经办人为济南奥泰公司的代理人胡勇。该案外人未向河北万博公司提供设备。2020年4月15日,济南奥泰公司与河北万博公司签订《机械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加工方为济南奥泰公司,委托方为河北万博公司,加工名称波纹成型自动流水线,数量一台,价款共计20万元,加工质量标准:加工方可按照委托方所提供的技术要求加工;无图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加工方可按照奥泰机械技术标准加工生产制造;供货方式、地点及费用:加工方负责承担运费;加工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期限:加工方对产品实行保质期一年,终生服务;包装标准,简易包装,如有特殊包装双方另签订包装协议;检验方式及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货到需方现场验收,如有异议十五日内提出;供货期限:自收到第二次付款日起3个工作日发货;结算方式及时间:预付金20%,发货前付50%,调试完毕后再付15%,剩余15%待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开据13%的增值税发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20年4月20日,河北万博公司向济南奥泰公司支付了5万元设备定作款。2020年4月26日,济南奥泰公司即将贴有案外人济南博通公司产品铭牌的设备送至河北万博公司处。2020年4月28日,济南奥泰公司与河北万博公司方工作人员共同对涉案设备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20年9月24日,经济南奥泰公司索要,河北万博公司向济南奥泰公司支付了报酬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及履行情况没有争议。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设备是否合格。根据上述查明的案件事实,答案显然是肯定的。据此,济南奥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河北万博公司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河北万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奥泰公司到期报酬7万元;二、河北万博公司承担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上述报酬一并给付济南奥泰公司;三、驳回济南奥泰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河北万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济南奥泰公司承担400元;其余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反诉费1200元以及保全费1170元,均由河北万博公司负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20年4月15日,济南奥泰公司与河北万博公司签订的《机械加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济南奥泰公司向河北万博公司提供了机器设备,履行了合同义务。2020年4月28日,河北万博公司职员徐晓东在《济南奥泰机械产品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本案所涉波纹片成型机的外观:合格,液压部分:合格,工作情况:生产一切正常,符合需方使用标准,客户意见:此设备验收通过在需要现场生产加工波纹片已达到我方需要使用标准。根据加工合同的约定,在河北万博公司确认本案所涉机器验收通过,所生产加工的波纹片已达到使用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除15%质保金以外的货款。虽然济南奥泰公司所提供的机器设备系由案外人济南博通公司生产制造,但经河北万博公司职员徐晓东确认后,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所供机器设备的认可。如本案所涉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尚有15%的质量保证金进行担保,河北万博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河北万博公司已经确认济南奥泰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验收合格,其应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履行付款责任。
综上所述,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上诉人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希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柳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