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

济南奥泰机械有限公司、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4311号
原告:济南奥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桂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万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源街8号。
法定代表人:屠明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鸯。
原告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志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