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齐河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定稿2020鲁01民初4006号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齐河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4006号
原告: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沈林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玮,县长。
原告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9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至2020年12月22日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梅
审 判 员  许海涛
审 判 员  李逢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秋月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