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4006号
原告: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沈林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玮,县长。
原告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于2020年12月9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至2020年12月22日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梅
审 判 员 许海涛
审 判 员 李逢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秋月
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