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民初580号
原告: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930496703。
法定代表人:李加坤,执行董事。
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陈光春,县长。
原告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宝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