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恢1017号 申请执行人: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9304967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1)鲁0112民初672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履行如下义务: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990694.88元;二、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与***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对***持有的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股权(股权比例为30%)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58元,由***负担。因***未履行义务,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2.3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本院拍卖***持有的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股权(股权比例为30%),经过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本院裁定:被执行人***持有的神州智慧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股权(30%)作价91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扣除本次财产抵债过程中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及税费抵偿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债务。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6月1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要求线下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鲁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