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

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4号之一
申请人: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1123259Q。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森,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勺米乡范家寨村玉舍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827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7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75000元的财产(如账户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等额财产补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