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8317号之一
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三河多贝玛亚运送系统有限公司院内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112325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普罗旺斯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土城镇花楼门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MA490Q21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普罗旺斯观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2元,减半收取计2371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