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

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与神木市雪之缘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1082民初8316号
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三河多贝玛亚运送系统有限公司院内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1123259Q。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木市雪之缘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阳崖沟廉租房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MA7032JU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与被告神木市雪之缘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000元,并按年6%支付2017年1月3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19日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mtf10半自动造雪机一台,价款为人民币2700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给乙方交付30%的货款作为预付款,2016年12月31日前,甲方需给乙方交付50%的货款,2017年1月31日前,甲方需给乙方交付剩余20%的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未如约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直至本案发生时,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9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神木市雪之缘娱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合同》、发货单、提货司机***的驾驶证、身份证及提货汽车的行驶证复印件、2019年10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被告的工商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4日,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乙方)与神木县雪之缘娱乐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处购买mTF10半自动造雪机一台(含税、一根20m的水管、不含运费),价格为270000元,付款方式约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给乙方交付30%的货款作为预付款,2016年12月31日前甲方需给乙方交付50%的货款,2017年1月31日之前甲方需给乙方交付剩余20%的货款。交货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前。2016年11月15日,原告派运输司机***向被告发货。原告发货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尚欠原告39000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对于尚欠39000元欠款,予以认可,并希望原告免费提供黑色压力水管,被告承诺剩余尾款将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另查明,2017年10月19日,神木县雪之缘娱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神木市雪之缘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原被告对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2017年1月31日之前付清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3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神木市雪之缘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货款3900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0元,保全费470元,由被告神木市雪之缘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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