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63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昌路235号(三河多贝玛亚运送系统有限公司院内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09112325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金银潭经济发展区银潭路16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89308546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冀1082民初6399号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卢振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关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