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

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824行初24号

起诉人: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帕特里克·丹尼尔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0年9月30日,本院收到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的起诉状,1.请求依法确认滦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撤销滦平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滦政复不受字[2020]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3.请求判令滦平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其提出的针对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关于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的投诉之复函》这一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4.由滦平县人民政府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因参与承德金山岭国际滑雪旅游度假区雪场一期全自动造雪系统交钥匙工程(二次)的招投标活动,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向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关于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的投诉函之复函》的处理决定,决定不予支持原告的投诉诉求。原告不服,于2020年9月14日向滦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滦平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滦政复不受字[2020]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起诉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滦平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受理起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滦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起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涉嫌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人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认为滦平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违法,要求撤销滦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本案的被告为滦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云峰

审判员  柳 燕

审判员  孙立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