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6399号之一
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世界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天冰造雪设备(三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振军
人民陪审员 李少波
人民陪审员 贺祥安
书 记 员 关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