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财保224号
申请人: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二路十八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2101132427093621。
法定代表人:王艳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洋,辽宁金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聪,辽宁金韵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298X3。
法定代表人:姜玉仁,董事长。
申请人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7706653.32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7706653.3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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