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204执6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二路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2427093621。
法定代表人:**彬联系电话:176××××****
被执行人: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6298X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2)辽0204民初863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被执行人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17979.5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梁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