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5744号
申请人: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正良二路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2427093621。
被执行人:***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化学工业园细河七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71979635W。
申请人辽宁泰丰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9)辽0102民初15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10520667.92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2年6月21日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远不足以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2年11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102执574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等待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殷 菲
执行员 都 睿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