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民初1978号
原告:**,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安徽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东山路东、立交桥北。
法定代表人:李磊。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秀华
审判员 周月明
审判员 聂世臻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