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济亿龙工贸有限公司

北京天济亿龙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487号之一
原告:北京天济亿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下坡村村委会西南侧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6039087K。
法定代表人:张宝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龙,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济亿龙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胜利街道建新西街3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2742H。
负责人:黄海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白庄9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68453752Q。
法定代表人:董志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静,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天济亿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以及第三人北京永正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北京天济亿龙工贸有限公司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天济亿龙工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济亿龙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济亿龙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