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名仕装修有限公司

北流市名仕装修有限公司与北流市威尼斯娱乐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981民初2702号 原告:北流市名仕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北流市北流镇永顺二区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5Q6891。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流市威尼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北流市新芝路00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KC01Q9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原告北流市名仕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仕公司)与被告北流市威尼斯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尼斯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 2 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尼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因装修而欠原告的装修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0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给原告;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装修北流市威尼斯量贩KTV歌厅工程,经与原告协商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以原告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施工后被告方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到工程完工2019年6月为止支付共8万元。2019年11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76247元。被告签字确认后,又支付10000元工程款给原告。后原告在被告处唱歌消费约10000元抵减工程款,目前被告尚欠工程款55000元没有支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约定2020年2月付清工程款,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仍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被告共同答辩称,因为原告在装修的时候损坏了不少东西,比如网监局的专用摄像头、投影机、消防系统的烟雾机、电子监控系统,原告喷的油漆也有影响。原告在威尼斯公司唱歌的花费也没有算清楚,答辩人跟原告协商过这些问题。原告损坏的价格估计有3万多元,结算清楚后,扣除这些钱之后答辩人该给原告多少就给多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3 和质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2、被告威尼斯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信息查询单;3、装修施工合同;4、结算清单。 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消费账单。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可作为定案依据。上述证据已附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名仕公司是经工商登记核准、领取有营业执照,经营建筑室内外装修装饰设计、制作等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威尼斯公司是经工商登记核准、领取有营业执照,经营KTV服务、餐饮服务等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9年4月24日,被告因装修北流市威尼斯量贩KTV歌厅工程,经与原告协商后签订了一份《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1、发包方:***、***,承包方:名仕公司;2、施工内容:按工程量清单内容(每项单价:集成墙板120元/㎡,天花200元/㎡,天花墙面油漆25元/㎡,三D画280元/㎡,线条每米25元,墙纸35元/㎡,门框线35元/米,广告牌1只9500元,KTV专用墙布85元/㎡,柜台1000元/米,排气扇180元/只,拆旧100元/间,检修线路100元/间);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4、工程造价:按实装修面积计,约贰拾伍万元左右;5、工期:30—40天;6、工程付款方式:转账方式。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场施工,被告陆续支 4 付了部分工程款,到2019年6月工程完工为止共支付8万元给原告。2019年11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76247元。此后被告又支付10000元工程款给原告,加上原告在被告处唱歌消费共18065元(经双方核算均确认的金额为16740元。第二次庭审记录的金额18304元属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抵减工程款,被告尚欠工程款46935元没有支付给原告。原、被告双方曾约定2020年2月付清工程款,但迄今被告仍未支付,经多次与被告协商付款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曾明确提出反诉要求,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提交反诉状及交纳反诉费,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反诉,对此被告无异议。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对在北流威尼斯KTV消费账单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无异议。 又查明,原告在北流市威尼斯量贩KTV歌厅消费的最后一张消费账单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委托原告对北流市威尼斯量贩KTV歌厅工程装修施工并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已支付的装修款和经重新核算确认的唱歌消费共16740元均没有异议,但对于2020年9月20日在北流市威尼斯量贩KTV歌厅的唱歌消费1325元是否原告消费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该张消费单落款签名虽为“代**”,但结合原告在该KTV歌厅所有消费账单对应的电脑查询单“挂账人”栏均显示为“装修**”以及消 5 费时间均吻合可以判定,该笔唱歌消费应为原告消费的金额,因此,原告实际在被告处的唱歌消费实为18065元(16740元+1325元),则被告实际尚欠原告的装修款为55000元-8065元=46935元。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装修款,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对利息损失的计算没有约定,应从原告在被告处唱歌消费的最后一次时间(2021年2月24日)次日起至付清装修款之日止,以469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进行计算。原告诉请从2020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在装修时损坏了约3万多元的设备,应予以扣减本案装修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也不予认可,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流市威尼斯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北流市名仕装修有限公司装修款46935元; 二、被告北流市威尼斯娱乐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北流市名仕装修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计算办法:以4693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至付清装修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上述判决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 6 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案款;开户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109979)。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流市名仕装修有限公司负担86元,由被告北流市威尼斯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