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2048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路西首路南超越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小***南首东段。
法定代表人:高延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会计。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手续。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已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有高国用(2014)第0140080号土地及房产一宗,但已抵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货款1689700.8元及违约金、保全保险费40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5184元,已执行1169.07元,其他均未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