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6执保290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路西首路南、超越路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赵寨子镇小***南首东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1526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县鑫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