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与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6民初325号
原告: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路天齐庙商城。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路西首路南超越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原告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高唐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