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方千草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百方千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民初19888号
原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B座8层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11952。
法定代表人杨文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继武,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中秋,男,汉族,1957年9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百方千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联盟国际10层D户。
法定代表人王俊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仪、范钦苗(实习),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百方千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剩余退回原告。
审判员  田晓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