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方千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保山市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2132号
原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明,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福东,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保山市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3000432695520K。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青阳片区职教园区。
法定代表人:殷建忠,任校长。
被告:河南百方千草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457512X4。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5号联盟国际10层D户。
法定代表人:王晓涛。
被告:***,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滑县瓦岗寨乡彭庄村3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
原告***与被告保山市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河南百方千草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河南百方千草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款项为由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21元,减半收取计24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储换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