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佳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恩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民初246号
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学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周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剑,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青,江苏谭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叶国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65元,由原告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星菊
审 判 员 吕士杰
审 判 员 焦立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冷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