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泰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皓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恢508号
申请执行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071076379C,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叶国祥。
被执行人:扬州市皓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1MQ7X93C,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皓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4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伞波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