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常州博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12020号

原告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琰,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月春,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原告常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五一路328、398号。

法定代表人曹冬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月春,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承承,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告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南瑞电气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常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第181457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瑞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磊、李琰、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月春,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承承、万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针对申请号为201510284795.8、名称为“一种换流阀”的发明申请(简称涉案申请)所提出的复审申请而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诉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公知常识,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被诉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354425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4270016A,公开日为2015年1月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换流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晶闸管换流阀阀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晶闸管换流阀阀塔(即一种换流阀)包括顶部屏蔽罩16、底部屏蔽罩20和上下层叠设置的至少两个阀层,顶部屏蔽罩16设置于最上层阀层的上部,底部屏蔽罩20设置于最下层阀层的下部,每个所述阀层均包括两个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的换流阀模块11,换流阀模块11之间通过铝排和维修通道固定连接,下层阀层悬吊连接在上层阀层上。同一阀层的两个换流阀组件之间间隔设置并且它们之间形成了一个维修区,维修区的宽度足以使一个维修人员站立,四个阀层上的维修区上下对应并且一起形成了一个维修通道,维修通道中还固定装配有维修平台15,维修平台15固定在与之相邻的换流阀组件上。此外,不同阀层之间设置有四根冷却水管(即不同所述阀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两根冷却水管)。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检修通道通过绝缘材料悬吊在所述阀层下方;所述检修通道所在的水平面低于本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且高于下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2)两个阀模块通过第一固定连接件和第二固定连接件固定连接;(3)冷却水管为S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便于根据实际需要调节检修通道的高度从而方便维修人员操作;(2)实现阀模块之间的固定连接;(3)增强散热效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中两个阀层底部设置维修平台15的基础上,为了方便维修人员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和变形,使维修平台的高度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调节,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可以考虑在设计中根据维修人员实际需要实现维修平台15的高度调节,而在两个阀层下设置维修平台,使维修平台所在的水平面低于本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且高于下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所很容易想到的技术改进和变形,并不需要其付出创造性劳动。该维修平台具体可以通过绝缘材料悬吊在阀层下方,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中的常用固定方式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阀层的两个换流阀模块11之间通过铝排和维修通道固定连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维修通道的两侧分别增设一固定连接件,增强机械强度,这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提高冷却和散热效果,将冷却水管设置为S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更快地实现阀块的冷却,将层间水管19也设置为S型,从而增加热传导面积和提高散热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下层阀层通过四个绝缘子12悬吊连接在上层阀层上。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阀层的两个换流阀模块11之间通过铝排和维修通道固定连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维修通道的两侧分别增设一固定连接件,增强机械强度,固定连接件采用绝缘材料组成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固定连接件采用绝缘材料组成的绝缘子、或绝缘梁、或金属梁,用来增强机械强度,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阀层的两个换流阀模块11之间通过铝排和维修通道固定连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维修通道的两侧分别增设一固定连接件,增强机械强度,进而两个固定连接件分别设置于两个阀模块之间、且靠近换流阀两个相对的侧壁位置,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3或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的晶闸管换流阀的阀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第0037段,附图1-3):同一阀层的换流阀模块2之间通过水平母排连接,相邻的上下阀层的换流阀模块2之间通过倾斜母排连接,从附图2可以看出,不同阀层内的所有阀模块之间为电气串联(即换流阀中不同阀层内的所有阀模块之间为电气串联),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涉案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换流阀模块电气连接,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披露的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每个阀层的两个换流阀模块11之间通过铝排和维修通道固定连接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维修通道的两侧分别增设一固定连接件,增强机械强度,进而设置不同阀层在靠近一固定连接件一侧通过母排电气连接,同一阀层内的两个阀模块之间在靠近另一固定连接件一侧通过母排电气连接,母排连接位置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的晶闸管换流阀的阀塔,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第0037段,附图1-3):不同阀层之间设置有两根光缆槽8(即不同所述阀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两根光缆槽),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涉案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触发控制与监视途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披露的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维修平台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使维修人员能够在维修通道中的不同位置、不同高度处进行维修工作,进一步为维修工作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固同阀层中相邻的两换流阀组件。此外,在保证阀塔结构紧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增大了维修人员的维修空间。即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仅仅解决了换流阀维修困难的问题,同样解决了提高换流阀的整体强度的技术问题。在这一点上,涉案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出发点是相同的。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其中两个阀层底部设置维修平台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和变形,进行将该维修平台通过绝缘材料悬吊在阀层下方的设计,并且可以预期的是,这种悬吊形式在客观上可以保持换流阀的柔性。

(2)对比文件1中维修平台15虽然平行连接阀模块,但是其功能并不单单是固定连接换流阀组件,与涉案申请相同,其主要是用于为维修工作提供方便,在这一点上,涉案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维修平台的作用也是相同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悬挂式检修通道通过悬吊绝缘子连接,但是悬吊连接是本领域用于实现固定和连接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将其应用于设置在阀块间的检修通道,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常规设计,其客观上可以实现阀层与阀层之间的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3)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方便维修人员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考虑在设计中根据维修人员实际需要实现维修平台15的高度调节,而在两个阀层下设置维修平台,使维修平台所在的水平面低于本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且高于下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这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所很容易想到的技术改进和变形,并不需要其付出创造性劳动。而该技术方案客观上可以增加爬电距离,并使得换流阀结构更紧凑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4)为了提高冷却和散热效果,将冷却水管设置为S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更快地实现阀块的冷却,将层间水管19也设置为S型,从而增加热传导面积和提高散热效果,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属于公知常识。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设置在顶部屏蔽罩上的主水管18为S型,并未公开层间水管19同样也设置为S型,但是主水管18和层间水管19均是利用热交换实现散热和冷却,层间水管19与涉案申请中的冷却水管设置的位置相同,起到的作用也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中的层间水管19也设计为S型并不属于事后诸葛亮,而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并且其可以加快冷却和散热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4日对涉案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涉案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明显不同。涉案申请是为保持换流阀柔性的同时提高换流阀的整体强度,而对比文件1是为解决换流阀维修困难的问题。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得出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二、涉案申请权利要求2-7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仅解决了换流阀维修困难的问题,同样解决了提供换流阀的整体强度的技术问题。二、虽然涉案申请中检修通道通过悬吊连接阀模块,而对比文件1中维修平台15平行连接阀模块,但是这两种连接方式对换流阀整体的悬吊结构和功能并没有影响;其次,悬吊连接方式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公开了“通过绝缘子将位于最上层的换流阀组件与对应的屏蔽罩连接在一起,通过层间悬吊绝缘子自上而下逐渐吊装各级换流阀组件”。基于上述内容容易想到,采用该常用技术手段对对比文件1的维修平台15做出技术改进和变形,使其通过悬吊连接方式进行设置,其客观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三、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方便维修人员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考虑根据维修人员的实际需要,对维修平台的高度进行调节。四、为了提高冷却效果,将水管设置为S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诉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84795.8,名称为“一种换流阀”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涉案申请)。申请人为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5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涉案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7、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在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354425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16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两个阀模块通过第一固定连接件和第二固定连接件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由绝缘材料组成;所述第二固定连接件为:绝缘子、或绝缘梁、或金属梁。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104270016A,公开日为2015年1月7日)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8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8也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由于修改的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4,导致权利要求3的引用关系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指出,假设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将权利要求3中“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流阀”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由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换流阀,包括:顶部屏蔽罩、底部屏蔽罩和上下层叠设置的至少两个阀层,所述顶部屏蔽罩设置于最上层阀层的上部,所述底部屏蔽罩设置于最下层阀层的下部;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阀层均包括:两个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的阀模块,所述两个阀模块之间固定连接,下层阀层悬吊连接在上层阀层上;所述两个阀模块通过第一固定连接件和第二固定连接件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由绝缘材料组成;所述第二固定连接件为:绝缘子、或绝缘梁、或金属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层阀层通过至少四个绝缘子悬吊连接在上层阀层上。

3.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和第二固定连接件分别设置于两个阀模块之间、且靠近换流阀两个相对的侧壁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不同阀层在靠近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一侧通过母排电气连接;同一阀层内的两个阀模块之间在靠近所述第二固定连接件一侧通过母排电气连接;换流阀中不同阀层内的所有阀模块之间为电气串联。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阀层对应设置有一个检修通道,所述检修通道通过绝缘材料悬吊在所述阀层下方,且所述检修通道位于两个阀模块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检修通道所在的水平面低于本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且高于下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不同所述阀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两根冷却水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不同所述阀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两根光缆槽。”

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的修改是基于2018年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其具体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至少一个所述阀层对应设置有一个检修通道,所述检修通道通过绝缘材料悬吊在所述阀层下方,且所述检修通道位于两个阀模块之间;所述检修通道所在的水平面低于本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且高于下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删去了原权利要求7和8,并重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之后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和2018年7月11日再次提交补正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2018年4月19日未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2018年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与复审请求日2018年3月29日提交的修改内容相同。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认为:(1)检修通道悬吊在阀层下方,且检修通道所在水平面低于本层阀层所在水平面,且高于下层阀层所在水平面。一方面考虑到每个阀层在出现需要维修时,都配置有检修通道;另一方面,由于检修通道均低于阀层本身,在满足阀层内部爬电距离要求下减小了阀层之间的距离,同时符合人体工程学,方便检修人员进行检修操作。(2)检修通道通过绝缘材料悬吊设置,实现了柔性连接,抗震性能强的功能。

2018年7月11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换流阀,包括:顶部屏蔽罩、底部屏蔽罩和上下层叠设置的至少两个阀层,所述顶部屏蔽罩设置于最上层阀层的上部,所述底部屏蔽罩设置于最下层阀层的下部;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阀层均包括:两个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的阀模块,所述两个阀模块之间固定连接,下层阀层悬吊连接在上层阀层上;至少一个所述阀层对应设置有一个检修通道,所述检修通道通过绝缘材料悬吊在所述阀层下方,且所述检修通道位于两个阀模块之间;所述检修通道所在的水平面低于本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且高于下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层阀层通过至少四个绝缘子悬吊连接在上层阀层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阀模块通过第一固定连接件和第二固定连接件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由绝缘材料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固定连接件为:绝缘子、或绝缘梁、或金属梁。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和第二固定连接件分别设置于两个阀模块之间、且靠近换流阀两个相对的侧壁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不同阀层在靠近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一侧通过母排电气连接;同一阀层内的两个阀模块之间在靠近所述第二固定连接件一侧通过母排电气连接;换流阀中不同阀层内的所有阀模块之间为电气串联。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不同所述阀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两根冷却水管。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不同所述阀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两根光缆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至少一个所述阀层对应设置有一个检修通道”,并没有限定每个阀层都配置有检修通道;其次,考虑到阀层层间距离的因素,为了实现换流阀组件的维修,对比文件1中每个维修平台15必然能够实现对应两个阀层的维修;最后,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维修平台15与换流阀组件平行设置,但在实际应用中,考虑到阀层层间距离、维修人员的方便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调节维修平台15的高度,进而采用悬吊连接方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2)首先,涉案申请中检修通道通过悬吊连接阀模块,而对比文件1中维修平台15平行连接阀模块,两种连接方式对换流阀整体的悬吊结构和功能并没有影响;其次,悬吊连接方式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9日向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检修通道通过绝缘材料悬吊在所述阀层下方;所述检修通道所在的水平面低于本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且高于下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和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陈述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对比文件1针对维修平台的作用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维修平台的设置是为了使维修人员能够在维修通道中的不同位置、不同高度处进行维修工作,进一步为维修工作提供方便,最大限度的增加维修人员的维修空间。在实际应用中,考虑到阀层层间距离、维修人员的方便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维修平台15做出改进和变形,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涉案申请中检修通道通过悬吊连接阀模块,而对比文件1中维修平台15平行连接阀模块,两种连接方式对换流阀整体的悬吊结构和功能并没有影响,其次悬吊连接方式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于2019年3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7项),将原权利要求3的部分技术特征和原权利要求7并入了原权利要求1,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地删除原权利要求7,并重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认为:(1)涉案申请是为保持换流阀柔性的同时提高换流阀的整体强度,而对比文件1是为了解决换流阀维修困难的问题,涉案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出发点不相同。(2)对比文件1中维修平台与换流阀组件位于同一层,是层内的连接,起到固定连接换流阀组件的作用,涉案申请的悬挂式检修通道通过悬吊绝缘子连接,并不用于阀模块的连接,是层与层之间的连接。(3)相对于对比文件1,涉案申请的方案在满足阀层内部爬电距离要求下减小了阀层之间的距离。(4)涉案申请的冷却管为S型是为了增大阀层之间冷却管的面积,使得冷却水可以更好的吸热。然而对比文件1的主水管18位于阀层之外,认为对比文件1的主水管18给出了启示,是事后诸葛亮。

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在2019年3月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换流阀,包括:顶部屏蔽罩、底部屏蔽罩和上下层叠设置的至少两个阀层,所述顶部屏蔽罩设置于最上层阀层的上部,所述底部屏蔽罩设置于最下层阀层的下部;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阀层均包括:两个在水平方向上并排设置的阀模块,所述两个阀模块之间固定连接,下层阀层悬吊连接在上层阀层上;至少一个所述阀层对应设置有一个检修通道,所述检修通道通过绝缘材料悬吊在所述阀层下方,且所述检修通道位于两个阀模块之间;所述检修通道所在的水平面低于本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且高于下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所述两个阀模块通过第一固定连接件和第二固定连接件固定连接;不同所述阀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两根S型冷却水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层阀层通过至少四个绝缘子悬吊连接在上层阀层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由绝缘材料组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固定连接件为:绝缘子、或绝缘梁、或金属梁。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和第二固定连接件分别设置于两个阀模块之间、且靠近换流阀两个相对的侧壁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3或5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不同阀层在靠近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一侧通过母排电气连接;同一阀层内的两个阀模块之间在靠近所述第二固定连接件一侧通过母排电气连接;换流阀中不同阀层内的所有阀模块之间为电气串联。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换流阀,其特征在于,不同所述阀层之间设置有至少两根光缆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2019年6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6份证据:

1、被诉决定。

2、2019年3月6日提交的涉案申请权利要求书。

3、涉案申请公开文本。

4、被诉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

5、被诉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

6、(2015)京知行初字第2227号判决书。

其中,证据6用以证明创造性判断需整体考量。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本院提交以下3份证据:

1、被诉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CN103354425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16日)说明书记载以下内容:

[0008]同一阀层的换流阀组件之间通过铝排连接,铝排位于所述维修通道中。

[0011]更进一步的,维修平台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使维修人员能够在维修通道中的不同位置、不同高度处进行维修工作,进一步为维修工作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固同阀层中相邻的两换流阀组件;绝缘爬梯一方面起到加固换流阀组件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与所述维修平台配合尽量扩大维修人员的水平、竖向活动范围;将铝排设在维修通道中是为了释放上下相邻的两换流阀组件之间的空间,为维修人员的维修操作提供方便,将冷却管路围绕阀塔设置以后,一方面进一步释放了上、下相邻的两换流阀组件之间的空间,为维修提供方便,另一方面也可避免管路漏水引起换流阀组件的元器件短路。

[0012]综上所述,本发明在保证阀塔结构紧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增大了维修人员的维修空间,从而使得对换流阀组件的维修工作不仅方便快捷,而且十分安全。

[0014]晶阀管换流阀阀塔的实施例,如图1所示,该晶闸管换流阀阀塔包括阀层,本实施例中,阀层有四个并且自上而下层叠设置,每层阀层都包括两个并排间隔设置的换流阀组件11,同一阀层的两个换流阀组件之间间隔设置并且它们之间形成了一个维修区,维修区的宽度足以使一个维修入员站立,四个阀层上的维修区上下对应并且一起形成了一个维修通道,上下对应的换流阀组件之间通过层间吊装绝缘子12固定连接在一起,本实施例中,假设同一阀层的两个换流阀组件左右并列,则维修通道的前、后两端处分别设有铝排13,铝排13在维修通道中位于相应换流阀组件的外侧并将同一阀层的换流阀组件串联在起,其中位于维修通道前端两侧处的两铝排之间固定设置有绝缘爬梯14,维修通道中还固定装配有维修平台15, 维修平台15固定在与之相邻的换流阀组件上,本实施例中,维修平台15有两层。另外,位于最上方的两个换流阀组件的上方处还设有与其各自对应的顶部屏蔽罩16, 顶部屏蔽罩16通过绝缘子与对应的换流阀组件连接并且其顶部设有顶部悬吊绝缘子17和主水管18,上下相邻的两换流阀组件之间设有层间水管19,层间水管19与相应的主水管18连接在一起并且围绕阀塔设置,位于最下层的换流阀组件的下方具有与其各自对应的底部屏蔽罩20,底部屏蔽罩20也是通过绝缘子与对应的换流阀组件固定连接在一起。

2、被诉决定中的对比文件2。

3、涉案申请公开文本。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陈述以下意见:

1、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2019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被诉决定中记载的相应内容为准。

2、南瑞电气公司、南瑞工程技术公司、**公司认可被诉决定已经认定的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但认为被诉决定认定的基于区别特征(2)涉案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误,应当是“提高阀模块的整体性,不受地震影响”。

3、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仅坚持权利要求3、4具备创造性,认可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对比文件1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权利要求1

根据查明事实,原告认可被诉决定已经认定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对此本院亦不持异议,予以确认。原告认为基于区别特征(2)涉案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阀模块的整体性、不受地震影响”,对此本院认为,区别特征(2)为“两个阀模块通过第一固定连接件和第二固定连接件固定连接”,通过固定连接件连接物体就是要实现物体之间的固定连接,故被诉决定认定区别特征(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实现阀模块之间的固定连接”并无不当,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区别特征(1),根据查明事实,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晶闸管换流阀阀塔,在其中两个阀层底部设置维修平台1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计,从而实现维修平台15的高度调节,在两个阀层下设置维修平台,使维修平台所在的水平面低于本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且高于下层阀层所在的水平面。虽然对比文件1维修平台15平行连接阀模块,涉案申请中检修通道通过悬吊连接阀模块,但悬吊连接是本领域用于实现固定和连接的常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一阀层的换流阀组件之间通过铝排连接,铝排位于所述维修通道中。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维修通道的两侧分别增设一固定连接件,增强机械强度。

关于区别特征(3),相较于直线型冷却水管,S型冷却水管可增加与外界的接触面积,能够提供提高冷却和散热效果。因此,为了加快阀块的冷却,将阀层之间的冷却水管设置为S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权利要求2、5-7

鉴于原告明确表示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仅坚持权利要求3、4具备创造性,认可其他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故本院对于除权利要求3、4之外的权利要求2、5-7的创造性不再予以评述。

三、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固定连接件由绝缘材料组成”。固定连接件由绝缘材料组成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四、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规定连接件为:绝缘子、或绝缘梁、或金属梁”。固定连接件采用绝缘材料组成的绝缘子、或绝缘梁、或金属梁增强机械强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南京南瑞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常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晰昕
人 民 陪 审 员   郝冬梅
人 民 陪 审 员   仝连飞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春锦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