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48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宝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惠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晓炜,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小龙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葛元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南***电气有限公司、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 丹
人民陪审员 褚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 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任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