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初500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碧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5#楼028幢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碧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