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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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初477号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碧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5#楼028幢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碧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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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