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92民初813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建筑业发展中心1幢505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版公司)与被告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亿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快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版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千亿公司:1.立即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赔偿快版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是《不是领导,如何影响他人、指导团队?》(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2017年8月9日其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快版公司,快版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之前或之后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采取任何法律维权措施。快版公司通过时间戳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千亿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ID:×××)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非法向公众发布涉案作品。“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ID:×××)认证主体为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7年9月20日,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千亿公司,2017年10月7日变更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千亿公司。千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快版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快版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为此,快版公司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千亿公司未作答辩。 快版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当庭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但关于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予以综合认定。千亿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快版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不是领导,如何影响他人、指导团队?》一文于2016年2月23日发表于“简书”网站(网址为××/p/093b51f28a41),字数约为2491字,该篇文章的发布人为***仔。2017年8月9日,**出具《声明书》载明***仔为其笔名,其合法拥有涉案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现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授权给快版公司,并独家授权快版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授权之前或之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采取任何法律维权措施,有权获得由此的赔偿或补偿。授权期限为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一年,如授权到期时双方均没有异议则自动续期一年。 2016年4月15日,微信公众号“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ID:×××)发布《【千亿职场管理】不是领导,如何影响他人、指导团队?》(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文章)一文,其使用的内容与发表于《简书》上的涉案作品文字内容基本一致。2017年10月12日,快版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对前述“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ID:×××)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被诉侵权文章的情形进行保全。 微信公众号“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ID:×××)的认证主体为千亿公司。千亿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6日,注册资本5000万。经营范围:建筑工程设计、装饰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公路工程设计、水利工程设计、建筑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工程技术咨询;工程地质勘测、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ID:×××)认证主体为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7年9月20日,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千亿公司。2017年10月7日“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ID:×××)的微信公众号名称变更为“千亿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微信号:×××,账号主体为千亿公司。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表达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整体具备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作品2016年2月23日由***仔发表于“简书”网站,**在授权书中载明***仔为其笔名,并将名称为“***仔”的简书中的原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授权给快版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其已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授权给快版公司、针对侵权的诉权独家授权给快版公司,因而,快版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千亿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微信用户关注后,即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以下载、浏览等方式获得该作品,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快版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千亿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文字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千亿公司的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文字作品字数约为2491字;2、侵权文章使用了涉案作品全文;3、千亿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4、快版公司为本案诉讼进行了时间戳认证,并委托律师参加了诉讼,需要支出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福建省千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ID:×××)发布的涉案侵权文章; 二、被告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6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元;由被告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元。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沙 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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