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2民初126号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茶园路(**-天骄润城)6幢1**15层1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建筑业发展中心1幢505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千亿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艾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