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3民初2438号
原告:山东金三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高飞,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山东金三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三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三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金三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