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82执保12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峨石山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本院在审理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鲁1082民初741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60000元。2018年11月29日,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海阳市支行60×××78账户的银行存款至26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一年(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2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